作者:姜广华 发布时间:2018-04-12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俗称“跟踪审查”或“跟踪审计”,一般包括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等阶段,大多还是以实施阶段造价咨询为主。按照《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内容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询价与核价,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审核,合同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等6个方面的工作。实际工作中发现,造价咨询服务与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中,往往都约定有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条款,形成造价咨询与监理的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交叉,权利与责任界限比较模糊,容易引起履约争议。本文拟结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探讨造价咨询和工程监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权利与责任界限,厘清双方在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 术语中,对工程造价咨询定义为: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等各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服务。其实质是全过程造价咨询,按照《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术语中,对全过程造价咨询定义为: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用现代项目管理的方法,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合同管理为手段,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各个环节进行计价,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投资的合理筹措与投入,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造价控制目标的智力服务活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术语中,对建设工程监理定义为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从以上两规范术语中发现,在项目实施与竣工阶段,造价咨询与监理都有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的职能。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工程造价咨询内容,实施阶段包括:一是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二是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三是询价与核价;四是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审核;五是合同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审核;六是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竣工阶段包括:一是竣工结算编制;二是竣工结算审核;三是竣工决算编制;四是缺陷责任期修复费用监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工程监理对造价进行控制内容包括:一是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造价控制,同时应提出防范性对策。二是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三是项目监理机构可处理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双方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四是竣工结算款审核。
对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与工程监理规范中造价咨询与工程监理对工程造价控制内容进行比较发现,实施阶段工程计量和付款、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竣工阶段的竣工结算款审核等,都是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的内容。所以,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合同与全过程跟踪合同中,一般都将规范规定的工程造价控制内容全部纳入施工监理与全过程跟踪的范围,形成在实施过程中职责不清,造成双方都该去控制,往往一方见到另一方在控制,容易形成推诿,影响工程造价控制效果。如何克服这个问题,值得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审核单位签订合同时引起重视。
笔者认为,在《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造价咨询与工程监理对造价控制主要包括工程实施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两个部分,界限规定具体情况应该是这样的:一是实施阶段工程监理对工程计量和付款、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等的造价控制内容为实施处理,造价咨询对实施阶段工程计量和付款、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等实施处理结果进行审核,两者控制界限非常清晰,也就是说,工程监理进行实施处理,造价咨询进行审核。二是竣工结算阶段工程监理的竣工结算款审核与造价咨询的竣工结算审核,两者控制界限似乎还有点模糊。我们再来看看造价咨询与工程监理两阶段造价控制控制的具体内容,控制界限是否清楚?
1.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具体内容
(1)工程监理的实施处理具体内容。
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一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二是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三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变更:一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二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三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四是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工程索赔:一是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二是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三是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四是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五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2)造价咨询的审核具体内容。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一是根据工程施工或采购合同中有关工程计量周期及合同价款支付时点的约定,审核工程计量报告与合同价款支付申请,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表》、《工程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二是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本期应付合同价款金额;对于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金额,应按照合同约定列入本期应扣减的金额中,并向委托人提交合同价款支付审核意见。三是对所咨询的项目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编制《合同价与费用支付情况表(建安工程)》。工程款支付台账应按施工合同分类建立,其内容应包括:当前累计已付工程款金额、当前累计已付工程款比例、未付工程合同价余额、未付工程合同价比例、预计剩余工程用款金额、预计工程总用款与合同价的差值、产生较大或重大偏差的原因分析等。四是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进行审核,并建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支付台账,编制《合同价与费用支付情况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支付台账应按其他费用合同分类建立,其内容应包括:当前累计已支付费用金额、当前累计已付费用比例、未支付费用合同价余额、未支付费用合同价比例、预计剩余费用金额、预计总费用与合同价的差值、产生较大或重大偏差的原因分析等。向委托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合同总价款、期初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期末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本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及其占总价款比例、本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其他说明及建议。
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审核:一是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进行审核。当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在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确认前,对其可能引起的费用变化提出建议,并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有效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进行审核,计算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引起的造价变化,并计入当期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变更、工程签证认为签署不明或有疑义时,可要求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予以澄清。三是收到工程索赔费用申请报告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并出具工程索赔费用审核报告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依据。四是对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审核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核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和经济性。五是对工程索赔的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审核索赔事项的时效性、程序的有效性和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审核索赔理由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审核索赔资料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审核索赔依据的关联性;审核索赔工期和索赔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六是审核工程索赔费用后,应在签证单上签署意见或出具报告,意见或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索赔事项和要求;审核范围和依据;审核引证的相关合同条款;索赔费用审核计算方法;索赔费用审核计算细目。
显然,规范对两者在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界限是十分清晰的。
2.竣工结算阶段造价控制内容。
竣工结算阶段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对造价控制都是对竣工结算款进行审核,由于其中职能不同,审核的具体内容是完全不一样的。
(1)监理的竣工结算款审核。项目监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一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二是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2)造价咨询竣工结算审核。一是审核的依据、方法、成果文件的格式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的要求。二是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竣工结算应按施工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审核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内容及针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调整的审核;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审核;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三是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应建议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并应据实进行调整;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进行判断,并就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四是可提议以竣工结算审核专题会议的方式,就合同未明确或未约定的事宜、相关缺陷的弥补方式、需要澄清的疑问、审核过程中需明确以及进一步约定的事宜,组织合同相关各方进行协商,解决竣工结算审核中的分歧或争议。竣工结算审核专题会议纪要经相关各方签署之后可作为结算依据。五是承担竣工结算审核业务时,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相关方共同签署确认,并应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承包人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相关方不能共同签认《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且无实质性理由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单独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咨询与工程监理都要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但审核的依据、方法、成果文件、争议问题处理方式等都是完全不同,对工程造价控制界限也是十分清晰的。
造价咨询与工程监理对工程造价控制,《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定义都明确、控制界限也清晰,为什么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引起履约争议呢?如某隧道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监理结果机构应按委托人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的收方计量,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核合同书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工作也要求:派人常驻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管,参与工程洽谈、造价测算、委托人要求填报的投资控制表格、现场计量、隐藏工程收方、变更、核价……,合同中把收方计量工作做为造价咨询与工程监理都该做的事情,甚至认为这样可以避免监理与施工单位串通做假,起到监督的效果。这种违反规程、规范的做法,不可避免会引起合同履行争议。
所以,建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在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中,对造价控制的合同条款,应严格执行规程、规范的要求,应该由工程监理根据设计文件与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收方计量、工程变更量、现场签证量等,合同中明确应由工程监理确定,造价咨询根据合同条款与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工程量的审核、现场变更及签证的价格确定等。否则,造价跟踪咨询的审核就失去意义,成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尴尬位置。
1.《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