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伯和 发布时间:2017-08-28
1、本建议根据某单位的需求,在目前已入围的机构中进行工程咨询类业务的非完全公开性招标方式。
2、本建议内容包括评标办法、评标依据、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废标条款、保密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分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总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总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满分为100分,评标具体的评分分值、权重为:
经济标部分; 100分 权重X%;技术标部分; 100分 权重X%
(权重根据项目的特征由招标单位决定)
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含有效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经济、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X人,其中经济技术专业人员为X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单位根据项目特征和项目的专业类别在招标单位的专家库中抽取或其他方式决定),评标程序如下: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2.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评标组组长或由招标单位确定组长;
3.评标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特定条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检查如下: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如下:
(3)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组长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投标人答辩(此条根据项目的需要设置):投标人主要就如何组织完成审核任务、如何加强审核质量控制、如何配合招标人开展审计工作进行答辩。
4.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评价、打分,然后由评标组长组织各评标成员对各评委打分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汇总。
5.推荐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
(如果是多个项目的情况下:同一投标人在两个项目同时中标,该投标人只能优先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的一个标段中标)
1、经济标部分
2、技术标部分
投标人总得分:经济标部分得分*权重X%+技术标部分得分*权重X%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规定的上限值或低于招标人规定的下限值;
(二)投标人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此处按索引相应章节号)投标文件格式中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签字、盖章的;
(四)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此处按索引相应章节号)实质性要求有严重背离的;
(五)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七)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八)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九)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不含三家),该项目废标;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招标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一)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如试图向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二)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是外部证据。
(三)评标过程中将举行答辩会,通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将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投标人仅就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答辩,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此条根据项目需要设置)。
(四)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不得向任何第三者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委人员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