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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增加7%AEA的索赔费用

作者:袁伯和 发布时间:2017-03-31

1、项目背景

某城市滨江路工程中高架桥箱梁混凝土中AEA(硫铝酸钙膨胀剂)掺量的索赔:

(1)由于一期Ⅱ标招标文件只明确了箱梁混凝土采用《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 1199-88)。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按掺量1%计入报价,施工时设计单位要求按规范规定掺量8%进行,因此实际掺量比投标报价掺量增加了7%;

(2)据此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对箱梁混凝土单价由原投标价1077.99元/M3调整为1198.29元/M3,增加120.3元/M3的报告,并称:招标文件及图纸未明确AEA掺量,其投标单价中AEA掺量是按常规外加剂掺量考虑的;

(3)此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上述项目签订了索赔的意向协议;

(4)涉及的混凝土工程量8850M3计量准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异议。

2、关键问题

此索赔费用是否成立。

3、可供选择的方案

(1)此索赔费用成立;

(2)此索赔费用不成立。

4、排除若干可供选择方案的原因

此索赔费用成立

原因:(1)招标文件合同条件2.2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2)招标文件技术条款8.1.4中明确:箱梁混凝土外加剂引用标准和规范为GBJ 1199-88。此规范中8.3.2条明确规定,AEA的常用掺量为8%-10%;

(3)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条约定“本合同采用中标价总价承包,┄┄在未发生设计变更的情况下不作调整”。此部分不属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范畴。

5、推荐方案和支撑原因

此索赔费用不成立

原因:(1)虽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未明确AEA的具体掺量,但施工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GBJ 1199-88的有关标准掺入AEA;

(2)施工单位称投标时是按常规1%掺入AEA,并主张增加7%AEA单价的说法不成立,属于施工单位自身失误而漏报或少报,不应把此损失转嫁给业主(或国家);

(3)根据索赔处理的过错承担原则,建设单位在此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的因素;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上述内容签订的索赔的意向协议明显违背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

6、对结果的批判性评估和体会分析

(1)正面效果

根据索赔处理的程序,我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会审。最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同意箱梁混凝土增加7%AEA的索赔费用不成立。

(2)负面效果

因建设单位在专业知识不熟和索赔处理经验不足情况下,达成索赔处理意向意见后,才委托顾问进行处理,造成索赔正式处理的难度加大。

(3)体会分析

1)招标文件的制定不能有模糊概念,对相应的问题应具体而明确;

2)评标过程应仔细,对投标文件明显不响应招标文件的部分应有书面询问记录;

3)对合同和招标文件的解读,建设单位在不熟悉或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应聘请专业顾问,清楚后按相应的程序处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