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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石方运输中渣场变化引起造价争议的探讨

作者:袁伯和 发布时间:2017-03-31

1、项目背景

某项目位于重庆市某区,一期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由11幢住宅组成,该工程土石方工程合同签订时计划开工时间为2011年1月18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1年3月18日,总工期为60日历天。合同约定土石方工程为单价包干合同,结算时按实际施工之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按实结算。

2、特殊情况

工程如期于2011年1月18日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11年3月18日完工,但实际情况2012年4月份才完工。

3、关键问题

在施工期间,即2011年5月份,某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关闭某渣场,造成工程弃渣运距增加。对此,土石方承包单位提交信函,要求业主给予支付因渣场关闭造成运距增加的相关费用。

4、可供选择的方案

研究了承包单位与业主双方的项目施工期间的往来信函、合同文件资料。有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第一种:严格按照包干单价合同执行,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业主不予支付增加费用。

第二种:坚持原合同原则的基础上,以整个工程整体考虑,调整增加费用。

第三种:坚持原合同原则的基础上,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增加费用视情况按业主及承包单位各自承担风险范围考虑。

5、上述方案的比较选择分析

从合同字面上看,该土石方工程为单价包干合同,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增加费用应不予支持。

(1)查看承包单位提交的资料,判断其有效性,分析造成费用增加的原因。

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有政府相关文件以证明渣场关闭为政府行为;承包单位重新选择的渣场有业主签字确认之相关资料。由此判断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是有效的。

从承包单位提供的双方交场时的签字确认资料来看,业主非一次性提交场地,而是分多次提交场地,由此造成工期未能如期完工。

从客观的角度出发,合同签订的基础是根据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资料,承包单位根据招标资料进行报价,在投价时综合考虑弃渣之运距及渣场费,并签订了单价包干合同,在合同工期内渣场是否更换,运距是否增加应属于承包单位承担之风险。

合同约定之工期为60日历天,工期也于合同约定之开工时间开工,即2011年1月18日。正常情况下,该工程本应于2011年3月18日完工,即在关闭渣场前已完工。而且从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要求关闭渣场来看,造成承包单位重新选择渣场,为非承包单位的原因。

综合上述之情况,由此分析得出造成工期拖延及渣场关闭均为非承包单位之原因,不可预计之风险。

(2)查看合同。

本项目合同性质为综合单价包干,在正常情况下除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量进行调整外,其余不予调整,但因合同施工条件发现变化,综合单价可按实际情况调整。本工程,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场地未一次性交场,分多次逐块交场,渣场关闭为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文件,由此造成本工程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由此可以给予考虑增加费用,排除方案一。

(3)增加费用的计算方法的确定。

承包单位原弃渣之渣场距离项目现场约11公里。于2011年5在地区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要求于在2011年5月4日关闭该渣场,在此之后,承包单位在经业主同意后另选渣场,此渣场离工地现场约21公里,比原渣场远约10公里(原渣场约11公里)。

增加费用由工程量及单价调整两部分组成,因此增加费用的方案选择,实际就是选择如何确定工程量计量原则及单价调整的方式。

因为渣场是2011年5月份才关闭,考虑到渣场关闭之前(即从开工开始至2011年5月)承包单位的弃渣仍为原渣场,该部分所涉及之工程量不应考虑运距的增加。所以以整个土石方项目整体考虑是不合理的,应视情况按业主及承包单位各自承担风险范围调整。因此排除方案二,选择方案三。

确定了工程量的计量原则即以渣场关闭时间为界,关闭之前不应考虑工程量,关闭之后才能按新渣场给予考虑。原合同土石方量320000m³,为2011年5月之实施的为15000m³。

确定工程量计算方式后,还应确定增加运距的单价,查找到原合同中承包单位上报之合同单价分析表,原承包单位上报之土石方外运综合单价为25元/m³,原报渣场运距为11公里,上车费为3元/m³,由此推算出原报每增加一公里综合单价为(25—3)/11=2元/m³,折算为现增加10公里,外运单价增加2×10=20元/m³。增加费用计算为150,000×20=3,000,000元。